如何杜絕玻璃幕墻引發的安全隱患
專家建議立法強化責任人的安檢責任
在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錢銘坤看來,事后的救濟是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的。
“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還需要相關部門的重視和配合,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禁止類似具有危險性的玻璃幕墻的使用;同時采取按期檢查的方式督促相關責任方對既有的玻璃幕墻進行周期性的安檢,并建立好檔案,或是建立專業的檢測機構定時對此類墻體的安全性進行檢測。”錢銘坤說。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西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政府監管部門往往在建筑竣工以后,會對玻璃幕墻進行統一合格驗收。驗收合格后就進行歸檔,而據她了解,驗收后,建設管理部門往往很少會再去關注工程的安全問題。
“從使用上來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業主的安檢維護意識,包括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出現問題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從政府管理部門來講,其應該建立必要的檔案,到時定期提醒業主,定期開展必要的檢查工作。”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教授朱宏亮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如果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體即產權人及監管主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及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切實履行了各自職責,還是可以減少此類“玻璃爆炸”傷人事件的發生的。”徐西華表示。
“除此之外,建筑商在采購玻璃幕墻材料時還要看其合格證,并把相關資料交付業主,有一個明確說明。同時政府也應該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強制性的規定,以強化相關人員對玻璃幕墻的安檢保養責任。統一立法畢竟有滯后性,當地政府卻可以先出臺一些地方性的強制性法規來逐步實現。”徐西華補充道。
多地已限制使用玻璃幕墻
朱宏亮同時表示,總的來說還是要慢慢減少玻璃幕墻的使用。
“因為它終究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并且帶來的光污染還是比較嚴重的。所以要逐步地退出市場,不再使用它。不一定非要為了美觀而帶來安全隱患。”朱宏亮說。
李丹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由于玻璃目前存在光污染、熱功性能差、社會公共安全問題,一些城市已逐漸開始限制使用玻璃幕墻。
2014年11月,《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該文件規定,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筑物,禁止使用玻璃幕墻。
而在此前的8月1日,《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也開始實施,并對上述8個類別的建筑部位作出禁用玻璃幕墻的規定,此外還規定處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的建筑物同樣禁止使用。
在更早的2012年,上海市更是出臺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該辦法也無一例外將上述建筑物納入禁止范疇。同時明確規定,已完成施工安裝的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物所有人即業主為使用與維護的責任主體,同時要求建立專門的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
據資料顯示,截至目前,國內限制使用玻璃幕墻的城市累計有:哈爾濱、杭州、南京、上海、深圳、廣州。其中,廣東全省,新建酒店、寫字樓都禁止使用超大玻璃幕墻。而北京尚未有相關法規規章的出臺。
受害者如何求償
那么因玻璃幕墻掉落或自爆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錢銘坤表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受害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房屋的所有權人或物業這種管理部門是具有審慎管理義務的,當玻璃幕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是財產損失時,如果上述人員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又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受害人可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請求賠償。”錢銘坤說。
“在沒有超出質量保證期或保修期的情況下,如果是由于玻璃幕墻材料質量或安裝玻璃幕墻的原因造成的脫落或爆破,廠家與安裝機構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受害者同樣具有選擇求償權。”曾被玻璃幕墻砸傷的朱依依的代理律師史君慧表示。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互推諉,受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的情形,這時不妨將相關責任方同時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錢銘坤進一步給出建議。
然而,錢銘坤坦言,雖然受害者能夠依法得到相應的補償,但他們受到的心靈創傷或許是永遠難以彌補的。
如今,已經離開杭州的朱依依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她至今仍然喜歡杭州這座城市,但她以后不想再回去了。“可能因為不想去回憶過去了。”
朱依依未來的路會是怎樣的,我們無從得知;但如何避免玻璃幕墻傷人事件再次發生,則應當有解。